2011 年5 月5 日,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支持我国开展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函》,希望调查机关加快调查并做出裁决,对美国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加以制止,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2011 年5 月12 日,申请人代理律师代表申请人提交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同类产品和公共利益的评论意见》。主要对本案相关利害关系方有关同类产品和公共利益问题的评论意见进行了评论,并提交了下游企业关于干玉米酒糟的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2011 年5 月30 日,美国谷物协会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提出美国干玉米酒糟的进口没有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据此,美国谷物协会希望调查机关在初裁时做出否定性损害裁决。
2011 年6 月3 日,美国ADM 公司的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件损害调查的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未遭受实质损害,即使存在损害,也非进口产品所致,并提出了公共利益方面的意见,请求调查机关做出无损害裁定,立即终止对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或者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做出不予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6.申请企业更名
2011 年6 月13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代理律师递交的《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该公司现已更名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生化),继续支持和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工作。
7.实地核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和《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 年3 月28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85 号)。2011 年4-5 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吉林燃料乙醇、丰原生化和中粮肇东等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实地考察了上述公司的生产现场,对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后,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
8.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