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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1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2011 年1 月28 日,经现场抽样,调查机关确定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金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国威斯康星州谷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的抽样答卷公司。
  4.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除向抽样答卷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外,调查机关于2011 年1 月28 日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在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各答卷公司在37 天内按要求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国威斯康星州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该两家抽样答卷公司递交的答卷。同时,与两家抽样答卷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有关的营销商和贸易商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针对各提交答卷的公司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于2011 年3 月23 日、3 月24 日和6 月3 日分别向各提交答卷的公司发出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答卷。
  5. 申请企业更名
  2011 年6 月13 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代理律师递交的《关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申请人之一原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的说明》。该公司已更名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支持和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工作。
  (三)损害调查。
  1.应诉登记
  2010 年12 月28 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316 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国外生产者ADM 公司、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博伊特、国外出口商邦基北美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山东中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协会美国谷物协会等单位有效登记材料20 份。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 年2 月15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7 号),通知利害关系方。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1 月24 日发出《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2 号)、《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3 号)和《关于发放〈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4 号),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和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时,调查机关将上述问卷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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