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 年12 月28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9 年7 月1 日至2010 年6 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6 月30 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在决定立案调查前,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书面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
2010 年12 月2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美国国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将立案公告、申请书公开版本和登记应诉表格等材料通过特快专递发送给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登记应诉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美国谷物协会、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和美国谷物与饲料协会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应诉企业抽样
鉴于本案应诉企业较多,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条、商务部《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
九条和商务部《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
2011 年1 月19 日,调查机关向各应诉公司发放抽样问卷和抽样方案。2011 年1 月26 日,调查机关收到大河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美国生产商的有效抽样答卷。同时,本案申请人、美国谷物协会、邦基集团和路易达孚集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抽样方法的评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