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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1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8日发布2010年第9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3033000。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12年5月10日,本案申请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提出撤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 年12 月28 日发布2010 年第99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3033000 。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10 年11 月16 日,调查机关收到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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