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2]51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渝农文[2012]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中规定的“生产所在地”是指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具体生产地点。
二、对已取得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其持有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免于提交
《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