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293号)
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