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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的通知(201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的通知
(农办经[20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定于2012年7月3日在京召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总结交流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同时表彰一批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一)北京、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重庆、陕西等10省(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它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分管负责同志;
  (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专业合作社工作主管处(站)长;
  (三)受表彰的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代表。参会名额分配:各省(区、市)受表彰的示范社参会代表各2人;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等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受表彰的示范社参会代表各1人。
  三、会议时间
  2012年7月3日,会期一天,7月2日报到。
  四、会议地点
  北京京西宾馆。
  五、有关要求
  1.请各省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填写本单位参会代表和本省份参会代表回执(见附件),于6月25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反馈至农业部经管司。
  2.受表彰的示范社代表和会议典型交流发言代表请着正装。
  3.报到当天不安排接站,请会议代表自行前往。
  4.会议代表会议期间食宿费用由会议负责,其他费用及往返差旅费用请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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