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计划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详见附件1)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将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详见附件2)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备案后,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上述工作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六、其他
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2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项目管理系统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帐号及初始密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 话:010-68205311 68205319
电子邮箱:zcgh@sme.gov.cn
财政部
电 话:010-68552427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
2.备案项目电子版资料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
单位:个、万元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支持方式 | 支持金额 | 企业规模类型 |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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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其中:小型微型企业 | | |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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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合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