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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分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的50%。

  中博会补助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厅统一提出申请。对境内及港澳台参展中小企业的补助标准为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补助标准展位数不超过4500个。各参展中小企业据此相应减交展位费。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五、工作安排

  (一)提出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研究提出本地区2012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自2012年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中小企业纳入黑龙江省实施方案一并考虑,安排相应的资金额度。财政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二)项目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中要公布本地区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专项资金端口(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为:www.sme.gov.cn),填报相关信息。

  (三)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个数不少于20个,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资助额占全部项目资助额的比重不得低于80%。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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