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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通字[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1年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

  本次共抽查10类产品。其中:防弹复合玻璃、金属手铐、强光手电、警用催泪喷射器、防刺服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502”指印熏显柜由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由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检,信息安全技术安全审计 产品、网站恢复产品由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机动车号牌产品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

  防弹复合玻璃作为一种重要的实体防护产品,在银行、金融及政府重要大楼等高风险等级场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人员安全和社会稳定。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弹复合玻璃》(GA165-1997)。原计划抽查20家企业的20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等原因,5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5家企业的15种产品,其中2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7%。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透光率、防弹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

  金属手铐作为一种必配单警装备,属于公安部实行定点企业生产管理产品,其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公安民警的作战能力、生命安危及社会财产的安全。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金属手铐》(GA/T172-2005)。原计划抽查10家企业的10种产品,由于“工厂暂停生产、无库存”等原因,1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9家企业的9种产品,其中1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9%。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该产品耐腐蚀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

  警用强光手电是以爆闪、强光及攻击头部从而压制危险分子使其暂时失去直视能力的多功能警用器械,其性能直接关系到作战及办案民警的能力。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单警装备 警用强光手电》(GA883-2010)。原计划抽查9家企业的9种产品,由于2家企业“以销定产”、“无库存”等原因,实际抽到7家企业的7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警用催泪喷射器能够使危险分子暂时失去威胁和反抗能力,其产品性能直接关系到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危及作战效率,加强对其的质量控制十分必要。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单警装备 警用催泪喷射器》(GA884-2010)。原计划抽查3家企业的3种产品,实际抽到3家企业的3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防刺服是处理群体性事件中为警员提供有效防护的必备装具,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民警的生命安危及社会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其的质量控制非常必要。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警用防刺服》(GA68-2008)。原计划抽查9家企业的10种产品,由于“无库存”等原因,3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6家企业的7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502”指印熏显柜是刑事技术领域用于显现现场物证上潜在指印的专用设备,其质量直接影响办案的公正性。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502”指印熏显柜》(GA 419-2003)。原计划抽查10家企业的10种产品,由于“无库存”等原因,2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8家企业的8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于2004年实行强制性认证,2006年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相关标准由原《车辆防盗报警系统小客车》(GA2-1999)变更为《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GB20816-2006),随后3C认证规则也进行了修订。此次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车辆防盗报警系统 乘用车》(GB20816-200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CNCA­­10C-053:2009)以及产品说明书。原计划抽查22家企业的22种产品,由于“无库存”等原因,2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20家企业的20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信息安全技术安全审计产品是一种对信息系统各组成要素进行事件采集,将采集数据进行自动综合和系统分析的产品。此次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GB/T20945-2007)。原计划抽查11家企业的11种产品,由于“无库存”等原因,5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6家企业的6种产品,抽查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信息安全技术网站恢复产品是对受保护的静态网页文件和目录的未授权更改及时地进行自动恢复的产品。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静态网页恢复产品安全功能要求》(GA/T697-2007)。原计划抽查21家企业的21种产品,由于“已停产”、“无库存”等原因,6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5家企业的15种产品,其中2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7%。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自动恢复功能、自动恢复的时效性、备份文件的安全存储、更新后及时备份以及多项管理功能、报警功能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及第1号修改单。原计划抽查30家企业的30种产品,实际抽到30家企业的30种产品,其中6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0%。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小车号牌色度性能、大车号牌材料以及大车号牌逆反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本次行抽的后处理工作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针对本次行抽中反映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科质[2001]45号)的有关规定,协调本地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本次行抽的后处理工作。

  (一)及时将本通报下发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内有关部门,同时将本通报转发给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行抽结果和后处理有关要求通知被抽查企业。

  (二)督促本次行抽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对完成整改企业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本次行抽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含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产品)。

  (四)对未抽到产品(包括以销定产或零库存)的生产企业,各级公安机关在采购其产品时要慎重选择。

  附件:1、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明细表

  3、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未抽到样品情况汇总表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序号

产品类别

计划抽查数

(家)

实际抽到数

(家)

合格产品数

(个)

不合格产品数

(个)

抽样合格率(%)

1

防弹复合玻璃

20

15

13

2

87%

2

金属手铐

10

9

8

1

89%

3

强光手电

9

7

7

0

100%

4

警用催泪喷射器

3

3

3

0

100%

5

防刺服

9

6

7

0

100%

6

“502”指印熏显柜

10

8

8

0

100%

7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22

20

20

0

100%

8

信息安全技术 安全审计 产品

11

6

6

0

100%

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站恢复产品

21

15

13

2

87%

10

机动车号牌产品

30

30

24

6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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