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降低相关收费标准。各银监局是否积极发挥在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中的协调作用,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出台降低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相关收费标准。
5.出台有利的财税政策。各银监局是否争取地方财政、税收部门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入的财政、税收政策。
6.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各银监局是否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担保能力,加强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促进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发育和发展。
7.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各银监局是否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完善辖内小企业贷款工作的信用环境。
8.其他工作。各银监局是否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其他措施,改善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外部环境。
(七)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际成效。各银监局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进步度。
(八)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监管情况。各银监局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监管工作。
二、考核评价的具体方法
主要根据各银监局填写的《银监会系统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表》进行考核评价,同时,综合参考各银监局向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有关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价。
各银监局应真实、准确地填写《银监会系统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情况表》的各项内容,并报送所需的附件材料。
对各银监局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各项内容的评价标准具体如下:
(一)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该项满分4分。研究制定了辖内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制度文件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建设情况。该项满分5分。建立了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了具体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人员的,得5分;只指定了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联系人的,得1分。
(三)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人员培训机制建设情况。该项满分5分。举办了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培训班的,得5分;在举办的培训班包含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培训课程的,得2分;未进行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业务培训的,不得分。
(四)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信息工作情况。该项满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