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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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300分)
| 管理制度
| 50
|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应急员、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的,没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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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 40
| 不与驾驶员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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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权益保障
| 50
| 不按规定公开收费情况级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障全等各项权益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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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
| 60
| 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点着服务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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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 30
| 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没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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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20
| 不按规定购买乘客险、第三方责任险等保险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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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
| 20
| 不具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设施的,扣10分不按要求开展党工团组织建设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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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培训
| 30
| 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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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营
(200分)
|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40
| 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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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率
| 50
| 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注:交通责任事故率=出租汽车企业全年发生的责任事故次数/出租汽车企业拥有车辆数,其他指标参照该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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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 5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没增加0.001人/车扣三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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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则热事故死亡率
| 60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没增加0.0001人/车扣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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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分数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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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为
(200分)
| 交通违法行为
| 100
|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没增加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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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违法行为
| 100
| 发生拒载、故意绕道、甩客等经营违规行为,没增加0.01次/车扣3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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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服务
(200分)
| 车容车貌
| 50
| 根据查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几率,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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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价
| 50
| 根据乘客不满意率,每增加1%,扣10分;未按照规定安装服务评价设备的,扣5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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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投诉及处理
| 80
| 根据乘客有效投诉率,每增加0.01次/车扣2分;乘客投诉后24小时内未回复,或乘客投诉后10日内未作处理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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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
| 20
| 因服务质量低劣而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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