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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根据新形势和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的采访、编辑、播出等任何环节,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节目涉及任何方面、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三)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四)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新闻报道拉赞助。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搞交易。
  (六)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编辑、记者在采访、编辑、制作、播出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七)舆论监督采编人员除正常采访活动外,应尽量避免单独同利益相关方接触,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方面进行幕后交易或谈判。
  (八)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收活动,由广告部门和经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搞有偿新闻者,除追缴其违规所获钱物,还要视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对发生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播出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多次出现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依法追究播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建立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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