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89号)
关于允许台湾大米输往大陆的公告
在《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框架下,两岸有关方面通过开展台湾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和技术会商,就《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达成一致,台湾大米获得输往大陆检验检疫准入资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台湾大米输往大陆。
附件: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范围
大米(HS编码为100620、100630、100640),本要求适用于以一般贸易方式输往大陆的台湾大米,参展或研究用样品、旅客携带及专案输入大米除外。
三、允许的产地
台湾大米产区。
四、批准的加工厂、储藏库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加工厂及其糙米储藏库必须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向台湾农业部门登录,并提供质检总局。大米加工厂及其糙米储藏库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