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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利息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利息
  第四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一)被上级财政部门扣缴贷款费用时
  借: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贷:与上级往来
  同时,借:应付外债费用
   贷:净资产调整
  (二)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费用支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外债付费
  (三)年终结算扣缴下级财政部门贷款费用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收外债费用

第七节 特殊业务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先征费扣收通知单时
  (一)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二)本级财政部门对应由下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借:债务转贷支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借出外债
   贷:借入外债
  (三)本级财政部门对由部门(单位)承担的部分
  借:借出外债
   贷: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同时,借:净资产调整
   贷:借入外债
  第四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退回贷款资金时
  借: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借:借入外债
   贷:净资产调整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到期挂账情况登记相应台账。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际字〔1999〕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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