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指外币业务是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业务。
第六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部分事项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登记外币台账,详细记录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情况等。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业务单独设账核算。
第二章 新增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在现行《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资产类科目“141借出外债”、“142应收外债利息”、“143应收外债费用”;负债类科目“241借入外债”、“242应付外债利息”、“243应付外债费用”;净资产类科目“341净资产调整”。
第十条 “141借出外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向下级财政部门转贷时,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向单位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收回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借出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142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利息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143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