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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一)人员伤亡数量、人身伤害程度等情况;
  (二)伤亡人员的单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种等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和伤亡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做出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办公会议审查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先经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监管意见书,对有关人员提出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意见,送达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依据监管意见书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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