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财农[2009]335号文件原条文
| 修改后的条文
| 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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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对专项工程建设的范围进行了修改:
1、删除了“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和“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的表述;
2、将“雨水集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设”“渠道”合并修改为“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3、增加“农村河塘整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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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 调整表述顺序,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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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 将“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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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 将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单写一款并明确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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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 调整表述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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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 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 新增。将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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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 新增。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将必要的田间配套工程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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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 将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单写一款并明确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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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 新增。将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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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 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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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第三十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 新增。明确提前通知资金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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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修改关于政府采购和国库管理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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