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始资料备查。
(三)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1份)作为附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电子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数不超过4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项目数不超过20个。
四、其他
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2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报送担保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含手机),并获取项目管理系统有关担保资金管理的账号及初始密码。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担保资金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 话:010-68205311 68205319
电子邮箱:zcgh@sme.gov.cn
财政部
电 话:010-68552427
企业司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需提供以下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书封面(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申请和审核意见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项目管理系统生成)。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担保机构提供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在保包括2011年初结转和2011年新增两个部分)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再担保机构提供经被再担保的担保机构盖章确认的2011年度在保的再担保情况明细表(原件,项目管理系统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