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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企业〔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近年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运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引导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 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根据《担保资金办法》,现将201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省级及跨省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11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按第十条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1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1%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风险分担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011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1%给予补助。
  (三)保费补助项目。对2011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以上三类补助项目中,已获得担保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2011年度以前发生且2011年在保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助。
  对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担保资金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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