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项目
  1.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项目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