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因素法分配新增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分配新增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一般土地整治项目。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是指以农田整治整村连片推进为重点,以有效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为手段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示范省份通过签订示范协议确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大规模耕地整理、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一般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各类区域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项目、灾毁地复垦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项目。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和地方留成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 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增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