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2年4月12日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