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卫生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现就做好2012年卫生统计和信息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改监测评估工作
(一)继续做好医改进展监测工作。根据“十二五”医改工作规划,修订并印发2012年医改监测方案,将稳定的监测指标纳入常规统计调查制度,确保监测指标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各地要加强对医改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进一步加强数据审核、督导检查及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做好监测数据汇总分析,进一步挖掘数据,撰写研究分析报告,为深化医改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二)组织开展医改评估工作。我部在医改阶段性评估的基础上,完善评估方案,组织多方面力量,做好医改第三年度评估工作。6月底前完成居民满意度调查,为促进医患关系改善提供决策依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本地区医改评估工作。
二、认真做好卫生统计调查工作
(一)修订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印发。本次修订重点:一是修订调查内容,将主要医改监测指标、住院病案首页、人口出生及死亡登记信息纳入常规信息采集;二是扩大调查范围,收集军队及武警医院接诊的地方病人就诊数据;三是拓展信息采集方式,试行从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或相关业务系统抓取数据。
(二)落实各项统计调查,确保数据质量。各地要按照现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做好年报、季报、月报、周报、日报报送工作,我部将发布实施新的《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与数据质量检查。重点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师护士数与登记注册数据共享工作。
(三)逐步建立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库。今年下半年起,具备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要通过省级统计直报平台按季度导入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工作布置、人员培训、系统升级、疾病编码转换等准备工作。我部将完善并发布《
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12),2013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