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活动改进机关作风的意见
(卫办发〔2012〕22号)
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部机关作风建设,大力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一)严格会议审批。对全国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司局召开的全国专项卫生工作会议和研讨会、论坛等(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除外,下同),要纳入卫生部年度会议计划,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部务会审批。未列入计划的会议,一般不得召开;确需计划外临时召开的,须经办公厅核报司局分管部领导同意,并报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司局召开的全国专项卫生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时间或工作内容相近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应当尽量实行套开。各单位、各司局要严格控制举行纪念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剪彩、首发首映式以及各种检查、评比活动。
(三)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司局召开的全国专项卫生工作会议,部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出席,原则上不安排省(区、市)卫生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无部领导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区、市)卫生厅局负责同志参加。邀请省(区、市)卫生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应当以办公厅函形式印发通知,不得使用司局便函。
(四)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卫生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司局召开的全国专项卫生工作会议,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会期不超过2天;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
(五)简化会议程序。不涉密的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全国专项卫生工作会议确需安排大会发言的,每人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部党组会、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等安排的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六)严格审批会议经费。各类会议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转嫁会议费负担。会议活动应当安排在定点饭店举行,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开会、举办活动之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赠送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会议活动期间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不得超标准用餐。一般研究问题的会议尽可能在部内会议室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