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关系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大民生问题。新修改的
《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明确了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爱,体现了以人为本、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推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新修改的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职责,除继续负责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外,新增加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等职责。此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和管理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承担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承担本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好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监管工作职责;同时,充分发挥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