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邮发〔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快递业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工作,根据《
邮政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
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邮政企业在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快递企业经营范围。
二、根据《
邮政法》第
五十一、
五十二、
五十四条等规定,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等,下同)从事快递经营的,不需要单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符合前款规定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快递企业总部根据分支机构层级管理和网络化经营的需要,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立营业性网点作为分支机构,符合第二条快递经营许可规定,且该网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面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网点登记。营业性网点名称统一规范为:“分公司名称+营业性网点所在地地名或自定序号+营业部(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