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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2012年开展农超对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试点企业在获得试点资格后,应制定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改造方案,明确项目投资,报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验收。
  2012年度结束后,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重点检查试点企业是否拥有与其农超对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生鲜配送中心和产地集配中心(规划或在建的项目不包括在内),确定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

  (五)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出各试点企业支持资金额,并尽快拨付到位。
  试点企业支持资金=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额/本试点地区所有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交易总额×本试点地区农超对接项目总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科学决策。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在决策层面强化集体领导,对决策程序作进一步细化、优化,在确定试点企业时,要从多角度统筹考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慎重稳妥决策。同时,力争将农超对接试点内容写入省政府文件或列为省政府重点工作。

  (二)加强监管。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项目申请阶段要认真审核申请主体条件和项目内容;项目执行过程中会同税务部门对试点企业农产品经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农超对接产品购进量与销售量是否符合逻辑关系;项目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事后要认真做好审计监察。

  (三)强化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在遇到农产品“卖难买贵”等特殊状况时,试点企业要承担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的社会责任。

  (四)目标考核。
  商务部、财政部将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各地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写明项目验收结果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未达目标的城市将被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试点资格。

  各试点地区要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商务部、财政部联系。

  附件1:
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标准

  一、定义

  产地集配中心是指建设在农产品主产地和生产基地所在地,以实现产地农产品的集散为目的,具备检测、预冷、分选、加工、冷藏、配货和信息平台等基本功能的流通基础设施。一般应拥有500吨以上冷库、1000平米以上集配(收货和配货)场所、加工车间、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信息管理系统及配套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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