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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为监督检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了《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并完成省级自查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整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自查报告请于2012年7月10日前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将对各地的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工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卢丽华 (010)66558178

  黄盛玉 (010)66558342 66558184(传真)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姚 敏 (010)66558643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做好2011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五)《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
  二、组织机构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三部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国土资源部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及省级自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根据国办发〔2005〕52号文件规定,全面检查2011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耕地保有量及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各省(区、市)2011年度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补充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各省(区、市)应对2011年度耕地净减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及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情况做出原因说明。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变化情况。检查各省(区、市)2011年度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了解基本农田划定进展情况。各省(区、市)应对建设占用等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和地类变化情况做出分析说明。
  (三)耕地占补平衡与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情况。检查各省(区、市)2011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情况。重点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状况,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面积、质量情况。
  (四)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检查2011年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制定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土地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及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或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制定考核办法、开展检查、落实奖惩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制、责任书签订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自查工作情况等。
  (五)耕地等级与耕地质量建设情况。掌握各省(区、市)农用地分等定级确定的耕地等级、耕地地力等级评定与划分、耕地质量建设和监测工作等情况。重点检查耕地等级和耕地质量监测、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土地整治规模、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中低产田改造和耕地土壤改良等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实施方案编制、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省级政府自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向国务院呈报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2011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深入总结经验、反映成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附表1-7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通过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系统名称: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及评价预警--省级自查数据上报系统,国土资源主干网地址:http://10.255.4.51/gdmbkh,电子填报数据表格模板在首页下载)将电子数据在线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表7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农业部(电子邮箱地址:nyszgp@agri.gov.cn)。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组织抽查。三部局组成抽查组对各省(区、市)进行抽查,重点核实省级人民政府自查情况,于7月完成抽查工作。具体抽查事宜另行通知。
  (三)综合评价。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实地抽查情况,对各省(区、市)进行预警分析、综合评价。
  (四)报告国务院。三部局汇总检查情况,对全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作综合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形成2011年度检查报告呈报国务院。根据考核办法要求,在国务院同意检查报告后,三部局联合将各省(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综合评价结果反馈给省级人民政府,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五)落实整改工作。各省(区、市)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督促省级人民政府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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