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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33号)


  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青岛、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0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06亿元。其中青岛、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额度分别为7亿元、35亿元、20亿元、31亿元、42亿元、36亿元、35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76%,2012年6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19日发行结束,6月2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6月1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6月1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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