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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长城资源认定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长城资源认定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9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长城资源申请认定资料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1〕95号)收悉。在你局、相关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资源认定材料。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局报送的长城资源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局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资源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长城资源提出认定意见如下:
  一、认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代和唐代的长城烽燧线分布于40个县(市、区),详见附表。其中:
  汉烽燧线有两条。南线分布于若羌县和且末县。北线东起若羌县,经尉犁县、轮台县、和硕县,西迄库车县。
  唐烽燧线有南、北、中三条。北线东起伊吾县,经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中线东起哈密市,经鄯善县、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和静县、焉耆回族自治县、轮台县、库车县、沙雅县、拜城县、新和县、温宿县、阿瓦提县、乌什县、柯坪县、图木舒克市、阿图什市、巴楚县、伽师县,西迄疏附县;南线东起若羌县,经墨玉县、和田县、皮山县、叶城县、莎车县、英吉沙县,西迄塔什库尔干县。
  二、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1年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长城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请你局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将已经我局认定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落实长城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登记并与长城防御体系相关的遗址遗迹(如驿站、石刻等),都是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不可移动文物。请你局协调、督促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遗址遗迹的研究,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落实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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