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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七、上市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八、上市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上市公司,本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其召开媒体说明会。

  九、上市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本所鼓励其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十、上市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十一、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纳入本所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内容。

  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本所网站、热线电话等方式接受投资者关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投诉。

  对存在与投资者沟通渠道不畅、投资者投诉较多或其他违反本通知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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