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潘永祥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12]18号)
潘永祥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
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7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你所应当按照《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