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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562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泰康养董发〔2012〕第009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7月28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公司注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A座11层。邮政编码:100031

  二、第九条修改为:公司章程原文本于2007年5月11日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后历经修订。章程修改记录见本章程附件。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28日决议通过,并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即取代公司章程所有以前的文本。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经工商等部门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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