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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农办机〔2009〕10号 农业部发布)


  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考核验收工作,加速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科学求实、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二、职责分工
  项目验收采取分级负责办法,由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目县进行验收,农业部对各省(区、市)项目进行总验收。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根据农业部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先行对各项目县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向农业部申请项目总验收。
  三、验收材料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3.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机具配备及应用情况,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及指标、技术路线、主要工作措施,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项目在本地的辐射推广情况、今后发展预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4.项目执行情况表;
  5.技术示范与应用效果证明(由县统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出具);
  6.各项目县考核验收评价表。
  以上项目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另附项目工作总结10份。
  四、验收程序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根据各省(区、市)项目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成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听取各省(区、市)项目工作总结及项目验收情况报告;验收委员会专家对各省(区、市)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填写专家考核验收评价表。验收委员会审核专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五、验收结果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验收结果合格以上的,由农业部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项目验收情况与下一年度项目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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