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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恶唑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33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恶唑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于2007年6月15日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2011年12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5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6月16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2年3月30日,商务部收到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2011年的产量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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