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总结、不断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一是要认真对照《条例》要求,对已有的信息公开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尚未制定的制度要抓紧制定。
二是要结合安全生产政务服务工作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对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细化公开目录,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明确公开程序和要求,坚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自觉防止公开过程中出现漏项缺项。
三是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要求,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清理和明确各类行政权力,编制本单位“职权目录”,明确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法律依据等,依法向社会公布,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要推进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和评估评价等中介服务信息公开,推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要及时主动公开有关安全生产资质、资格认可,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评价结果等中介服务信息,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监督范围,促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与服务意识。
三、大力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积极主动公开”的要求,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更多、更全面、更细致地告知社会公众,在满足群众知情权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抢险救援进展,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预防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三是要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及时通报事故原因,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要依据《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等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结案批复、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四是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事故单位名单。五是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积极回应,并不断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信息的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