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应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未成年人进行健身活动时,应有监护人陪同。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组织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健身活动的群众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资助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资助经费,制定资助办法和奖励办法,并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备案考核情况和体育活动计划进行资助。体育活动计划应包括活动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人数、活动场地、活动设施或器材、活动频次、经费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需在当年通过备案和审查,并应根据资助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学习资料、健身活动器材、交流展示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宣传和推广其事迹和经验。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竞赛评比、经验交流等活动。竞赛评比的结果和经验交流的成果可作为表彰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对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提供捐赠,并符合相关部门关于税收优惠条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