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协调、解决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健身活动信息,推介健身活动内容,提供体育信息服务。
第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十条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鼓励本单位人员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竞赛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鼓励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活动,协调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与辖区内群众之间的关系,并协助体育主管部门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应支持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活动。鼓励各类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利用场馆资源和人才资源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体育比赛活动、业务交流活动和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遵守《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合理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保护公共体育设施,积极支持、配合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工作,协调健身活动场地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提供体育场地和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放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三章 备案挂牌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实行属地管理,由站点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挂牌。县级体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备案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