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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注:请乘飞机人员自订往返机票;如需预定返程车票,请传真乘车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至常州市体育局。

单位公章
二O一二年  月  日

  附件2
  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文化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是指具有适宜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群众自愿参加和自我组织、定时开展科学健身活动、经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第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重视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的管理,鼓励和扶持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积极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树立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推动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和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备案、挂牌、资助和鼓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将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工作纳入年度体育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体系,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保障,依法对全民健身活动站点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建设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加强对站点负责人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和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专业体育知识和技能,促进各全民健身活动站点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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