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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延伸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稳定粮食播种面积,20分。全省(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三年平均水平以上,满分20分;低于前三年最低水平,不得分;将前三年最低水平与平均水平的差值10等分,每一等分赋分2分。

  (二)稳定提高粮食产量,30分。全省(区)粮食总产量稳定在前三年平均水平以上,满分30分;低于前三年最低水平,不得分;将前三年最低水平与平均水平的差值10等分,每一等分赋分3分。

  (三)加强示范带动和科技支撑,20分。完成农业部下达的万亩高产示范片创建任务满分5分,高产创建带动平衡增产效果明显满分5分,科技服务及时到位满分5分,立项推广实用增产新技术取得显著成效满分5分。

  (四)努力减轻自然灾害损失,15分。全省(区、市)因气象灾害损失粮食产量(上报农业部农情调度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满分7.5分,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满分7.5分。

  (五)加大行政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15分。行政推动有力满分6分;全面落实中央扶持政策,及时出台地方配套政策满分9分。

  四、评估考核方法

  (一)考评方法。考评采取省级农业部门自考自评、种植业管理司牵头组织审核,并根据最终得分确定考评档次。审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抽查审核。考评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80分以下为一般。

  (二)数据采集。全省(区)粮食面积、产量采用国家统计局确认的农调队数据,因自然灾害损失粮食产量采用农情调度系统上报农业部数据。

  (三)赋分办法。赋分实行“基础分+效果分”的办法,即完成该项指标可得该项分值90%的基础分,10%的分值根据指标完成的质量和效果分档赋效果分。省级农业部门自我评分和农业部核分时,依据以下标准。

  1.工作措施有力、全面按时完成绩效指标的,得该项指标分值90%的基础分。

  2.工作有亮点,得该项指标分值的91%-93%。如在省报、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等省级新闻媒体上有专题宣传报道的,或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农业部报送相关信息并被采用的,或在以同级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发言的,或受到农民群众、服务对象、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党委政府好评的。

  3.工作成效明显,得该项指标分值的94%-97%。如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央视七套农业节目、中国农业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有专题宣传报道的,或得到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人肯定性批示,或得到同级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表彰奖励,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5%以上的,或在全国有关会议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发言的,或争取政策有重大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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