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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业务规则》及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合约的通知(2010)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
  按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八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各仿真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 仿真会员诱劝客户利用仿真交易价格信息进行真实资金的对赌;
  (二) 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三)违反交易所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 仿真交易会员、客户涉嫌违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
  (二)限制入金;
  (三)限制出金;
  (四)限制开仓;
  (五)降低持仓限额;
  (六)提高保证金标准;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第八十四条 仿真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取消仿真交易资格、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仿真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仿真交易结束后失效。

  附件2
  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合约表

合约标的

沪深300指数

合约乘数

每点300元

报价单位

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

0.2点

合约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12%

最后交易日

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期

同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交易代码

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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