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第六十九条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
(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强行平仓;
(五)其他应当予强行平仓。
第七十二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执行,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
因第七十一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
1、因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强行平仓的: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多个结算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虚拟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需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强行平仓的:
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超仓的,对其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第七十一条第(三)、(四)、(五)项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当会员同时因第七十一条第(一)、(二)项强行平仓时,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七十三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一) 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 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结算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超过结算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