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第四十六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盈利划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结算会员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七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交易所对仿真结算会员的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分别结算。
第四十八条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在下一交易日仍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
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结算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五十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十一条 结算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条 结算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结算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 如在前款规定时间内结算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结算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四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交割盈亏。交割盈亏由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结算后直接从亏损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划入盈利结算会员的保证金账户。
第五十五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二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章 仿真交易风险控制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仿真交易风险控制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