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应急交易席位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九条 会员应当对在交易所应急交易厅进行的交易承担履约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会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交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应急交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证件,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进入应急交易厅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应急交易人员应当在应急交易厅的指定座位入座,并服从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交易人员应当使用交易所指定的应急交易终端进行交易,每个应急交易终端仅限一至两名应急交易人员使用,交易所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应急交易人员携带交易辅助设备进出应急交易厅的,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交易人员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应急交易厅设备管理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应急交易厅的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会员申请提前终止使用并经交易所批准的,会员应当终止使用应急交易厅。
第十六条 收市后或者被交易所终止使用应急交易厅的,应急交易人员应当离开应急交易厅。
第十七条 应急交易厅每个应急交易终端使用费为500元/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交易人员不得在应急交易厅从事下列行为:
(一)中途擅自找人替换;
(二)擅自携带器械、食品进入应急交易厅;
(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秩序;
(四)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所系统;
(五)擅自在应急交易厅内拍照、录像;
(六)伪造、转借应急交易人员出入证明;
(七)其他影响应急交易厅正常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