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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的通知
(中金所办字【2010】28号)


各会员单位:
  为提高会员交易业务运行保障能力,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本所制定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交易业务运行保障能力,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交易厅是指交易所为会员提供的临时应急交易场所。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应急交易厅的使用申请

  第四条 会员因通信网络或者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因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

  第五条 会员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交易厅使用申请表;

  (二)会员应急交易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会员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每次只能申请使用一个应急交易终端。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两个以上(含)应急交易终端的,应当提交特殊情况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做出批复。

第三章 应急交易厅的使用

  第八条 会员在交易所应急交易厅进行交易,应当由其授权的应急交易人员通过交易所指定的应急交易席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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