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的通知
(中金所办字【2010】28号)
各会员单位:
为提高会员交易业务运行保障能力,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本所制定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急交易厅使用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交易业务运行保障能力,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根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交易厅是指交易所为会员提供的临时应急交易场所。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应急交易厅的使用申请
第四条 会员因通信网络或者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因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
第五条 会员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交易厅使用申请表;
(二)会员应急交易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会员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每次只能申请使用一个应急交易终端。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两个以上(含)应急交易终端的,应当提交特殊情况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做出批复。
第三章 应急交易厅的使用
第八条 会员在交易所应急交易厅进行交易,应当由其授权的应急交易人员通过交易所指定的应急交易席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