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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0)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当及时、准确传递客户交易指令,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客户。未经客户委托,不得擅自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四十八条 会员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归客户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挪用。

  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者清偿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者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 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和受托交易会员的期货交易承担履约责任,交易会员、客户无法履约时,结算会员应当代为履约,并取得追偿权。

  第五十条 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会员执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要求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 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业务,应当经会员授权,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由所在会员承担全部责任。会员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

  会员变更、取消其从业人员期货业务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并对交易所接到通知前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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