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业务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业务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业务代表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
第六章 会员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交易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或者联系方式变更;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
(六)合并、分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七)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行政、自律处罚;
(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
(四) 交易所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审慎管理原则,要求会员对期货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