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会员推荐业务代表,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四)拟推荐人员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会员推荐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前款第(一)、第(三)项和第(四)项文件。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业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办理交易、结算与交割等相关业务;
(二)办理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等相关业务;
(三)报送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文件;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交易所举办的培训;
(五)组织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六)配合交易所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
(七)每日登录交易所系统,及时接收交易所发送的通知以及业务文件等,并予以协调落实;
(八)及时将会员变更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告知交易所;
(九)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十)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十一)协调、组织业务联络员的工作;
(十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并书面报告交易所:
(一)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离职离岗;
(二)业务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不能按照交易所要求履行职责;
(四)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
(五)交易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不予更换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更换。
第三十五条 会员向交易所申请更换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员,应当提交更换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