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退还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办理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会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可以决定调整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二)因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等措施,且未满3个月;
(四)与交易所存在债务纠纷且尚未结清;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员联系人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业务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业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业务代表的工作。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设业务联络员若干名,业务联络员根据会员授权协助业务代表履行职责。